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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局
【信息时间:2018-02-02 】【字号 】【我要打印】【关闭

   (一)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,宣传、贯彻、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   (二)依法负责各类内资企业、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。
   (三)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,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。
   (四)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,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,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,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,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,做好消费者咨询、申诉、举报的受理、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,保护经营者、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   (五)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,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。
   (六)依法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;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、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。
   (七)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。
   (八)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,股权出质登记,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,监督管理拍卖行为,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。
   (九)指导广告业发展,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   (十)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,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;负责驰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知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;依法保护特殊标志、官方标志。
   (十一)组织实施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,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,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;并依法监督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。
   (十二)领导和管理所属、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;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。
   (十三)承办省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,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,需要转变的职能有:
   (一)取消的职责1.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    2.取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。
    3.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。
    4.取消组织、指导查处市场中的走私贩私经济违法案件。
    5.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。
   (二)加强的职责1.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,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。
    2.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,完善信用约束机制。
    3.加强工商行政执法,规范执法行为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,推动加大对市场主体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,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。
    4.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加强监测、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。